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缴费方式:一次交清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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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医疗费用保险金 |
(1)普通部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大陆地区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或广东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部、国际部、VIP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本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项责任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后三十日门(急)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普通部医疗费用保险金。 (2)特需国际部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大陆地区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或广东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特需部、国际部、VIP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本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项责任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后三十日门(急)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需国际部医疗费用保险金。 |
大陆地区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大陆地区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或广东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室的实际天数乘以日定额给付重症监护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大陆地区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或广东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重症监护室使用体外膜肺氧合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使用体外膜肺氧合的实际天数乘以日定额给付体外膜肺氧合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港澳地区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三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并在港澳地区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或导致被保险人在港澳地区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合同约定的特定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本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项责任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港澳地区医疗费用保险金。 |
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医疗保险(优享版):
1、大陆地区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400万。其中,普通部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200万元,特需国际部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200万元。
2、大陆地区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额为10万元,大陆地区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日定额为500元。
3、港澳地区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