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惠赢两全保险2021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岁
投保年龄
至60周岁、至70周岁、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生存金、满期金保障
产品描述

1、呵护长久,畅享人生

满期年龄分为60、70、80周岁三种,保障时间长远持久,满期年龄灵活可选,给您长久呵护。

2、生存给付,规划随心

按照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之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多彩人生随心规划。

3、满期领去,幸福养老

被保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所交保费(不计利息)之和领取满期保险金,为您的美好生活提供保障。

4、身故保障,后顾无忧

若被保人不幸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自合同生效年满5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2.合同交费期间为3年的,自合同生效年满5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3.合同交费期间为8年的,自合同生效年满8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3%给付生存保险金;

4.合同交费期间为10年的,自合同生效年满10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满28天-70周岁

保障期间:至60/70/80周岁

缴费期间:趸交/3/8/10年交/月交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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