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呵护长久,畅享人生
满期年龄分为60、70、80周岁三种,保障时间长远持久,满期年龄灵活可选,给您长久呵护。
2、生存给付,规划随心
按照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之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多彩人生随心规划。
3、满期领去,幸福养老
被保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所交保费(不计利息)之和领取满期保险金,为您的美好生活提供保障。
4、身故保障,后顾无忧
若被保人不幸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1.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自合同生效年满5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2.合同交费期间为3年的,自合同生效年满5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3.合同交费期间为8年的,自合同生效年满8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3%给付生存保险金;
4.合同交费期间为10年的,自合同生效年满10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
投保年龄:满28天-70周岁
保障期间:至60/70/80周岁
缴费期间:趸交/3/8/10年交/月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