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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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约定情形的,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