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住院前后七日门(急)诊治疗或门诊手术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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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保险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特殊门诊费用、住院前后七日门(急)诊费用和门诊手术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恶性肿瘤-重度”而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首先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当保险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保险金。 |
特定疾病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保险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重度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血糖高渗状态或糖尿病乳酸酸中毒,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特定疾病住院日定额给付特定疾病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年龄:19-59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