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所约定重大疾病或轻度疾病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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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九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九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九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轻度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