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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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所约定重大疾病(一项或多项)的,终止,保险公司按照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所约定重大疾病(一项或多项)的,终止,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自生效日起九十日为等待期;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为被保险人续保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所约定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0-8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