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合同成立或者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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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终止,附加合同公司退还附加合同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终止,附加合同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
投保年龄:18-50周岁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