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药品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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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费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被保险人在用药期内为治疗该恶性肿瘤每次发生的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的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