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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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高度残疾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高度残疾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