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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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