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或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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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
原位癌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原位癌,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原位癌,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年龄:55-70周岁
保险期间:1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