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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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
祝寿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