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15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2.3等待期”、“2.4保险责任”、“5.2保险事故通知”、“6.1犹豫期”、“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年龄错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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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不满18周岁100%;满18周岁但不满41周岁160%;满41周岁但不满61周岁140%;满61周岁120%。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30年,至60/70/8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