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4)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年金 | 自合同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第七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止,保险公司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不同交费期间所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 交费期间对应的给付比例为:3年交给付比例为60%;5年交给付比例为100%。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未领取的年金和满期保险金之和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在年满70周岁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