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2.3等待期”、“2.4保险责任”、“5.2保险事故通知”、“6.1犹豫期”、“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年龄错误”、“脚注17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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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20年/30年/至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