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为丈夫王先生(30周岁)同时投保人保寿险无忧相伴2020重大疾病保险和人保寿险附加无忧相伴2020两全保险,主附险保险期间均为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交费期间为20年,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指定人保寿险附加无忧相伴2020两全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可获得保障如下: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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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主险: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加险: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1)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已交的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保险公司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指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或身故的时间。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60/70/8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