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列车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列车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在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医疗检查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
(5)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如果因上述情形导致我们均不承担本条款“2.3保险责任”中规定的所有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列车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3)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除“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2.3保险责任”、“5.2保险事故通知”、“6.1犹豫期”、“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年龄错误”、“脚注10乘坐客运轮船和客运汽车期间”、“脚注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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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 |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不满41周岁,给付比例160%;满41周岁但不满61周岁,给付比例140%;满61周岁,给付比例120%。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给付比例。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和客运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列车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列车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所列各项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