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张先生(有基本医疗保险)投保百万守护(至尊版)保险产品组合计划,具体保障内容如下: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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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 附加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1)年交保险费与已交费年度数的乘积; (2)保险期间届满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交费年度数的乘积。 |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给付比例。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驾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时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驾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室外因高空坠物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和客运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列车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列车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所列各项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以180日为限。 |
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全残,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后再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最高以90日为限。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1000日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达到1000日时,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之和乘以给付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1)年交保险费与已交费年度数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交费年度数的乘积。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驾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列车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