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第 10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第 10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申请特定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且身故发生在第 10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且身故发生在第 10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特定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和一次为限,我们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被确诊或身故的时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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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第 10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第 10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申请特定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且身故发生在第 10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且身故发生在第 10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特定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和一次为限,保险公司只对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被确诊或身故的时间。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