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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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至70/75/8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