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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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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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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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合同和人保寿险附加康乐无忧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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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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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所交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所交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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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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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您所交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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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病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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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现代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现代病特别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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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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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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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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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已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若已给付或应给付主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现代病特别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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