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且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等待期后且于年满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意外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但不满65周岁之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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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且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等待期后且于年满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
意外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但不满65周岁之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缴费期限: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