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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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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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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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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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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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保险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保险公司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附加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保险公司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意外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附加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附加合同约定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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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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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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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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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时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时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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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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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的4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的4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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