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惠民保小额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所交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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