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年金。
从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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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祝寿金领取前身故,按已交保费和保单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若祝寿金领取后身故,给付保单现金价值。 |
年金 | 保单生效第五年领取基本保额的150%,第六年及以后每年领取基本保额的30%。 |
祝寿金 | 祝寿金领取日(60/80岁)按已交保费给付祝寿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