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累积停留超过9 个月,且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单次停留不超过30 日、累计停留不超过90 日,我们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障计划和可选责任承担如下相应的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必选)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医生诊疗费、手术费用、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救护车使用费、家庭护理费、临终关怀医疗费,我们按照本条款2.4约定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日限额及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必选)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需要门急诊治疗的,对于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门急诊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物理治疗及其他特殊治疗费、中草药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4 约定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和次限额范围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第二诊疗意见(必选)
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患有附表二所列的疾病,可通过我们联系全球网络医疗机构范围内的医生提供第二诊疗意见。
特殊项目医疗保险金(可选)
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治疗时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租赁费,我们按照本条款2.4 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项目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及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对于进行上述治疗时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4 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牙科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因疾病,每次在医院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牙科治疗费用、重大牙科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4 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疾病牙科医疗保险金。
体检和疫苗保险金(可选)
对于被保险人接种疫苗发生的疫苗费,我们按照本条款2.4 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疫苗保险金。
生育医疗保险金(可选)
女性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流产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生育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4 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
婴儿护理与免疫保险金(可选)
对于女性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7 日内的新生婴儿护理费用及接种免疫疫苗的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2.4 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婴儿护理与免疫保险金。
全球紧急救援(可选)
被保险人在全球范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突发性疾病需要紧急救援的,可拨打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我们将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按照本条款2.4 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的年限额范围内提供以下服务。
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金(可选)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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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医生诊疗费、手术费用、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救护车使用费、家庭护理费、临终关怀医疗费,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日限额及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需要门急诊治疗的,对于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门急诊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物理治疗及其他特殊治疗费、中草药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和次限额范围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第二诊疗意见 | 初次被确诊患有附表二所列的疾病,可通过保险公司联系全球网络医疗机构范围内的医生提供第二诊疗意见。 |
可选医疗保险金 | 特殊项目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牙科医疗保险金、体检和疫苗保险金、生育医疗保险金、婴儿护理与免疫保险金、全球紧急救援、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金 |
一、保险单或批注单上特别约定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1)已从政府、慈善机构、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等第三方获得补偿的费用;
(2)任何在保险合同中未载明的费用、超过本保险合同规定限额的费用、保障区域外的治疗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停留每次超过30 日或保单年度累计超过90 日,其所有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发生的费用;
(4)非医疗必须的、超过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
(5)非医疗直接相关的服务费用,例如电话、电视、额外膳食或者类似的设施;
(6)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的费用;
(7)对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严重疾病或已有严重症状的治疗,或在投保前已经计划的治疗,但被保险人告知并经我们书面同意承保的除外;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或因职业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医疗费用;
(9)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屈光不正(包括近视、远视)外科校正术等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常规眼科检查和配镜费用;
(11)本合同中未列明的直接或间接由于精神疾病的治疗导致的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任何美容整容治疗、包皮环切、非医疗必须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对痤疮的治疗,对良性皮肤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痣、皮赘、疣、色素沉着、黄褐斑、胎记)的治疗或去除,对白癫风的治疗,对蜘蛛痣、非瘢痕疙瘩型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费,减肥治疗、睡眠治疗、营养咨询、丰胸或缩胸治疗、戒烟治疗等的费用以及上述治疗引起的并发症治疗费用;
(13)避孕、节育绝育(含绝育以及绝育恢复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性病、性功能相关治疗、变性手术,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的治疗;
(14)优生优育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费用;
(15)任何直接或间接与下列项目相关的购买和租赁费用(除非在合同中列明包括):
①矫形鞋类:除非作为义肢的一部分或腿固定器的永久组成部分;
②可自行拆卸的义肢;
③耐用医疗设备:包括假发、血糖测试仪、血压测试仪、电动轮椅或电动床、各种矫正器(包括: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助听器、额外的牙科切磨器、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空气质量或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对被保险人的住所或交通工具的改建、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
(16)对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
(17)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等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和/或医疗事故所引起的治疗,以及由于服用非处方药或未遵医嘱服用处方药导致的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
(18)被保险人从事其健康状况不适宜的活动或运动所导致的意外或所引发的疾病的医疗费用;
(19)怀孕28 周以上乘坐飞机旅行引起的伤害或病症的医疗费用;
(2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20)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2)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精中毒或任何上瘾或依赖于形成习惯的药物或物质而导致的伤害或疾病引起的医疗治疗的费用;
(2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2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生物化学污染。
投保年龄:0-64周岁
保险期限: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