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或称医疗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是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的,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清单”(见附表二)中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单个保单年度内个人自负费用高于叁万元人民币时(被保险人需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本公司审核后认为确实属于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费用可以纳入保障范围),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
自本合同首次投保的第2个保险期间或非连续投保的第2个保险期间起,如果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三级甲等医院或公立肿瘤专科医院使用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进行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治疗期间以及每次门急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靶向化疗药物药品目录”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的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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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 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合同附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金。 |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 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治疗的, 对于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 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 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 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合同附表一所 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 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以门诊方式 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 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 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 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合同附表一所列的给付 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
恶性肿瘤 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 | 自合同首次投保的第2个保险期间或非连续投保的第2个保险期间起,如果 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三级甲等医院或公立肿瘤 专科医院使用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进行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治疗期间以及每 次门急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靶向化疗药物药品目录”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的费用,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 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合同附表一所列 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2) 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或攀爬建筑物、探险、武术(见11.32)、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戒酒或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视力矫正手术、变性手术、整容整形或矫形手术;
(10)疗养、康复治疗、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1)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
(12)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13)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15)被保险人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16)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7)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
(1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港澳台及境外治疗、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戒酒或戒毒治疗、疗养、康复治疗、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医疗事故导致医疗费用、精神和行为障碍、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报销比例 |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报销比例 |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报销比例 |
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