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及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前的每一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年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0 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0 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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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于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身故,按 身故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身故,按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及年满60 周岁前的每一个保 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年金。 于年满60 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20%给付年金。 |
祝寿金 | 生存至60 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王先生为刚出生儿子投保鑫享至尊,年交保费444800元,交费3年,保额10万元,保障至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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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年金 | 犹豫期后 |
基本保额×30% (领取一次) |
未满60周岁 |
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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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周岁 |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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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已交保费 (60周岁可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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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满60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60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