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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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对应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 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合同最后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疾病,达到特定疾病状态以及进行手术,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