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教育储备金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教育储备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21 周岁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止。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年满65 周岁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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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及合同每一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直至身故。 |
教育储备金 | 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及合同每一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教育储备金,直至年满21 周岁的首个保单年 生效对应日止。 |
祝寿金 | 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按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身故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 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在年满65 周岁之前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 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合 同的各期保险费。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战争、军事冲突、军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投保人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7)投保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8)投保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投保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精神疾病导致、投保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年金 | 犹豫期后 |
基本保额×10%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1年及以后 |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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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储备金 | 犹豫期后 |
基本保额×10%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1年至21周岁 |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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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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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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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65周岁前身故或全残,可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