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部或部分丧失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本公司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年龄之后生存的每个保单月生效对应日,根据失能鉴定机构对该被保险人失能等级的鉴定结果,按照失能等级划分及给付比例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并按本合同约定从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对应部分扣减,直至本合同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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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金 | 若全部或部分丧失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于合同约定年龄之后生存的每个保单月生效对应日,根据失能鉴定机构对失能等级的鉴定结果,按照失能等级划分及给付比例 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并按 合同约定个人账户的对应部分扣减,直至合同个人账 户账户价值为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部或部分丧失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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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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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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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失能等级约定比例 (约定年龄起每年领取一次,直至个人账户价值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