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于60 周岁后生存,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以下规定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首次养老年金的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每给付满5 次,养老年金的给付金额递增一次,增加的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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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若于60 周岁后生存,于生存的每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 按以下规定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 首次养老年金的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每给付满5 次,养老年金的给付 金额递增一次,增加的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身故时合同 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合同 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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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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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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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60周岁后,每年领取一次,每领取5次,可多领取(基本保额×3%))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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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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