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从第三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60 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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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身故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 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从第三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身故。 |
祝寿金 | 生存至 60 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祝寿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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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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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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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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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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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保单生效第三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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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60周岁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