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特定疾病保险金对同一被保险人的给付以1 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后,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之前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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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年满18 周岁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我们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起9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险责任终止。 若年满18 周岁后,自我们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起9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于年满18 周岁之前身故,我们按对应的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我们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起90 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 保险责任终止。 自我们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起90 日内因疾 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险责 任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我们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之日起90 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达到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状态以及进行手术,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