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健康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健康医疗责任,本公司将按下述规定给付健康医疗保险金:
(1)普通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体检所发生的医药或体检费用支出(包括可通过社保等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的费用支出),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普通医疗保险金。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确定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由本公司在本合同中载明。
(2)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日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确定日给付金额,并由本公司在本合同中载明。
(3)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特定疾,本公司按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确定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额,并由本公司在本合同中载明。
(4)特需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的特需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特需医疗保险金。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确定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由本公司在本合同中载明。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在生效所在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健康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该被保险人最近一次理赔健康医疗保险金时的个人基本保险金额的80%为限。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当M 大于(或等于)0 时,该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M+(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零时的个人保险金额-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理赔的健康医疗保险金-M)×1.05。
(2)当M 小于0 时,该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零时的个人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理赔的健康医疗保险金)×1.05。M=该被保险人身故前90 日内累计新增的个人基本保险金额-该被保险人身故前90日内累计理赔的健康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健康医疗保险金及疾病身故保险金根据实际发生时间按序赔付。被保险人的健康医疗保险金的赔付以当时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金额为限,在赔付后将相应等额减少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金额,当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因疾病身故,我们按照以下规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当M 大于(或等于)0 时,疾病身故保险金=M+(身 故当日零时的个人保险金额-身故当日理赔的健康医疗保险金-M) ×1.05。 (2)当M 小于0 时,疾病身故保险金=(身故当日零时的 个人保险金额-身故当日理赔的健康医疗保险金)×1.05。 M=身故前90 日内累计新增的个人基本保险金额-身故前90 日内累计理赔的健康医疗保险金。 |
普通医疗保险金 | 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体检所发生的 医药或体检费用支出(包括可通过社保等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的费 用支出),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普通医疗保险金。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日给付金额 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若确诊患有特定疾病,我们按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额给付特 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特需医疗保险金 | 对于特需医疗费用支出,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 例给付特需医疗保险金。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发生特定疾病以及医疗费用等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健康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9)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保多少 | 保多少 | |
健康医疗金 | 普通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
特定疾病医疗 | 保险金额 | |
特需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 |
疾病身故 | M≥0 | M+(身故时的个人保险金额-身故时理赔的健康医疗金-M)×1.05 |
M<0 | (身故时的个人保险金额-身故时理赔的健康医疗金)×1.05 |
注:M=该被保险人身故前90日内累计新增的个人基本保险金额-该被保险人身故前90日内累计理赔的健康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因意外伤害身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