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除列车和民航班机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 倍与人民币100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铁路与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和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5 倍与人民币100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铁路与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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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合同终止。 |
一般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除列车和民航班机以外 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主 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 倍与人民币100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公共交通意 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铁路与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和民航班 机时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5 倍 与人民币100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铁路与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铁路与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铁路与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7)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称是、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未遵医嘱、违反交通规则、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交通工具运行时置身于交通工具外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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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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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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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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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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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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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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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2)或人民币1000万 (已满18周岁身故,可领取) |
铁路和航空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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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5)或人民币1000万 (已满18周岁身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