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本 公 司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月)领取。本公司将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险金额,根据约定的年金类型,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年金。可以选择的年金类型包括:
①定期确定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限部分的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定期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③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④保证给付10 年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10 年。若被保险人未领满10 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10 年部分的年金直至10 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10 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⑤保证给付10 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10年。从第二个领取年度(见7.3)起,每个领取年度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个领取年度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时的给付标准的5%增加。若被保险人未领满10 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10 年部分的年金直至10 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10 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⑥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险金额,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险金额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离职保险金给付该被保险人,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对保险责任终止。 在年满7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零。 |
年金 | 若生存至本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按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年金。 |
离职保险金 | 于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我们按合同项下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离职保险金给付,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我们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
投保范围
团 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 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销售地区
仅北京销售
保什么 | 保多少 |
一次性领取年金 | 保险金额 |
定期确定年金 |
约定金额 (可选择年或月领,若约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则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限部分) |
定期年金 |
约定金额 (可选择年或月领) |
普通终身年金 |
约定金额 (可选择年或月领) |
保证领取10年终身年金 |
约定金额 (可选年或月领,若未领满10年身故,则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 |
保证领取10年增额终身年金 |
约定金额 (可选年或月领,每年按上年领取额的5%递增领取一次,若未领满10年身故,则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 |
保本终身年金 |
约定金额 (可选年或月领,若身故时已领取年金小于保险金额,则受益人领取保险金额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 |
身故 |
保险金额 (未领取年金可领取) |
离职 |
保险金额×约定比例 (未领取年金可领取) |
本产品无免责部分内容,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