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年金
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起,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年金 | 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起,在生存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给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1 0 年 和 2 0 年 两 种 。 保 险 期 间 由 您 在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险单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一次交清。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年金 |
年交保费×1% (保单生效第2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