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鑫利年金保险(A 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0/20年
投保年限
一次性交费,长期保障10年或20年,第2年起每年领取所交保费的1%,满期一次性领取基本保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年金 

 

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起,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年金 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起,在生存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1 0 年 和 2 0 年 两 种 。 保 险 期 间 由 您 在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险单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一次交清。

责任免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年金

年交保费×1%

(保单生效第2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基本保额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人保寿险鑫利年金保险(A 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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