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年金
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在生存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给付年金。 |
保险期间
本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和20年两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投保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
凡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年金 |
年交保费×1%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人保寿险鑫利年金保险(B款)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