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本 公 司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
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本公司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本公司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意外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本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伤残并由于同一意外事故身故,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主合同身故保险金与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差额给付主合同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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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
保险期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与 主 合 同 相 同 。
投保范围
进 入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医 院 等 待 分 娩 的 孕 妇 ,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本 保 险 。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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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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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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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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