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从事建筑施工或在施工现场等遭受的意外身故、Ⅰ类伤残或Ⅱ类伤残,按比例给付伤残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被 保 险 人 因 从 事 建 筑 施 工 及 与 建 筑 施 工 相 关 的 工 作 , 或 在 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伤残保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I 类伤残保险金或II 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I 类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II 类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 年第10 号(总第97 号)》),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工伤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本公司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本公司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额度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为限。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I 类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II 类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通过伤残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我们按《工伤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有3 种计收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一种:

 

(1)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2)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

 

(3)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

 

投保范围 

 

凡 在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管 理 和 作 业 并 与 施 工 企 业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人 员 均 可
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1 年 , 或 根 据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的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单 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伤 残 的 ,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和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外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意外伤残 Ⅰ类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Ⅱ类 保险金额×工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伤害;分娩、流产、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在指定区域外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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