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前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且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与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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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于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我们按所交保费与身故时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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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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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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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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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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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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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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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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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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