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5.5)(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若已给付或应给付主合同项下的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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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5.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5.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