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 全年航空保障 |
保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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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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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导致身故,我们按该类风险的身故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选择I类或II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1)I类伤残保险金: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伤残保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II类伤残保险金: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通过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我们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伤残保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A类风险 | 乘坐民航班机时,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
B类风险 | 乘坐列车或轮船时,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意外伤害。 |
C类风险 | 乘坐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时,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
适合人群:出生后满28天-7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投保份数: 普通款限投2份;贵宾款限投2份;卓越款限投2份;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14)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班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