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 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 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 1 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已交保费及附加合同保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已交保费及附加合同保费之和的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0 年和至被保险人 80 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两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