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同一被保险人的所有《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D款)》保险合同的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下列两者之和为限:
(1)300 万元;
(2)该被保险人所有上述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1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若自合同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费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28日至 70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年、6 年、10 年、15 年和 20 年五种。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一次交清。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0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一般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领取已交保费)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2倍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流产、未遵医嘱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