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5.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5.2)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我们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收费标
准。
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自遭受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其在治疗过程中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我们对每1年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的基本保额为限。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5.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一般理疗;
(9)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10)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4)、空中运动(见5.5)、攀岩(见5.6)、探险(见5.7)、摔跤、武术(见5.8)、特技表演(见5.9)、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参加高危运动、未遵医嘱、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牙齿修复、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害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10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