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10 日内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医疗保险金 (可选)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因该急性病或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对其在治疗过程中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可至该急性病发作或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90 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该急性病发作或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5 日止。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中,本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医疗费用发生地或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于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本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仅限于在境内的费用。
每一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丧葬费用保险金 (可选)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给付丧葬费用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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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10 日内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因该急性病或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对其在治疗过程中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可至该急性病发作或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90 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该急性病发作或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5 日止。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中,本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医疗费用发生地或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于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本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仅限于在境内的费用。 每一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丧葬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给付丧葬费用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曾接受过诊断或治疗的疾病;
(10)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1)健康护理、疗养等非治疗性行为;
(12)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
(13)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空中运动、攀岩、登山、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4)被保险人离开投保人安排的旅游地点、乘坐非投保人安排的交通工具或自行终止投保人安排的旅游行程;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中,本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医疗费用发生地或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于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本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仅限于在境内的费用。
每一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丧葬费用保险金 (可选)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死亡处<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斗殴、酗酒、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整容手术、医疗事故、未遵医嘱、既往病症、牙科治疗、美容手术、健康护理、先天性疾病、参加高危运动、离开投保人安排的旅游地点、乘坐非指定交通工具、擅自终止旅游行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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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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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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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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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旅行中因意外或急性病) |
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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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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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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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或急性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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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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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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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以丧葬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