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部位Ⅲ度烧伤,我们按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二所列一项以上烧伤时,我们分别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和残疾的,我们仅按意外烧伤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意外烧伤保险金,即: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患突发性疾病,并且自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因该突发性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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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烧伤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部位Ⅲ度烧伤,我们按附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
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患突发性疾病,并且自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因该突发性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批注单上特别约定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
(10)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曾接受过诊断或治疗的疾病;
(11)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12)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突发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被保险人在本条款 2.7 中所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斗殴、酗酒、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管制药物影响、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既往病症、先天性疾病、参加高危运动、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或突发疾病、在保单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地区发生意外或急性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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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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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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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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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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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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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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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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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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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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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急性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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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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