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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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斗殴、酗酒、受管制药物影响、乘坐非约定航班、通过安检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吸食毒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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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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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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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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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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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以保险金额的10%为上限) |